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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应大展作为

2015-03-17 10:11:23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作者:

张  峰

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提到政协只有4处,但通篇都和人民政协有关,或者说都涉及到人民政协的工作。人民政协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当前最关键的,就是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好、落实好。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宪法实施,积极建言献策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是有现实针对性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是有宪法依据的。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说,“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特别是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从政治制度上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表述,极为重要。而这恰恰与人民政协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因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作为党的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也要依法参政议政。人民政协人才集聚、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政协委员中有很多法律方面高层次的专家学者,有的直接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这是人民政协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大优势。人民政协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及时提出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献计出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根本权益,发展协商民主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的重点,是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也就是保护民权(私权)。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即表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必须有合适的民主形式来体现、来保证,这就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为了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享有广泛而持续的民主权利,使人民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避免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形式主义问题,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因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人民政协既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也是专门协商机构。协商的渠道是多样的,但专门的协商机构只有一个,就是人民政协。这意味着人民政协要在发展协商民主中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前不久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特别强调政协协商是三个重点之一,既是对政协协商成绩的肯定,也是政协协商发挥更重要作用的新要求。

人民政协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协商机制,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提高协商实效,营造良好协商氛围。同时,积极参与支持其他协商渠道,共同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当代中国协商民主体系。特别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开展立法协商指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突破性的意义。


坚持法律平等原则,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强化民主监督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另一个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这一原则的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为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并且提出了一些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这8种监督中,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政治性、强大的影响力,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对于其他监督,相对于人民政协的其他职能,民主监督显得弱一些、软一些,这也是一个事实。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个很重要的提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这里面有个如何理解的问题。法治化包括法律化,但不等同于法律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第一个体系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依照这种“大法治”的概念来看,人民政协的章程、关于民主监督的工作规程性制度属于法律规范体系,当然也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决定》讲到人民政协是依章程履行职能,这也是法治化。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还是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推进民主监督法治化的发展。


坚持德法合治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挥表率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条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既是外在的制度规范,又源于人们内心的道德良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德法合治原则的核心问题是“良法”、“善治”,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出现的新词,并且有新的含义。所谓良法,是指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所谓善治,是指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社会知名度大、关注度高,一言一行都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政协委员要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动所联系的群众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政协委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建议,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人民政协要尊重和保障委员民主权利,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使广大政协委员都能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作者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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