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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2018-05-10 17:13:18  来源:三湘统战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十九大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创新精准扶贫工作社会参与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8号)及《“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支持,每年1500万元。主要用于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精准扶贫,在贫困地区通过实施项目,辐射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增收。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资金由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委统战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公示和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以及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经信委负责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奖补在全省51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已脱贫但继续享受脱贫政策的县市区)进行项目投资且已辐射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增收的企业。重点奖补在未脱贫县市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市区进行项目投资的企业。

  第六条资金坚持非平均分配原则,根据企业所申报项目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作用的大小、发展潜力和投入情况决定资金奖补的多少。具体如下:

  (一)企业投资金额2000万以上(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下同),辐射带动农民30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120户以上)的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农民15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60户以上)的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三)企业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农民7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30户以上)的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资金每年奖补不超过60家企业,原则上同一企业三年内不重复奖补,个别示范效应特别明显的企业经省委统战部部务会同意可最多奖补2次。企业在贫困县市区实施多个项目且扶贫效益特别突出,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每年9月底前由省委统战部发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通知(2018年度通知于2018年1月份下发),对资金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九条资金实施自下而上申报,省统筹平衡。51个贫困县市区委统战部根据资金申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征求县级工商联、项目主要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意见后,由部务会研究审议并上报市州委统战部,市州委统战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委统战部。

  第十条 资金申报时需提供扶贫绩效评估报告(内含项目图片)、贫困户帮扶花名册等资料。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州、县市区委统战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把关。

  第十一条 省委统战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提交专家组评审,由省委统战部部务会研究审议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工商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协调省扶贫办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的项目应是按照省委统战部“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要求,通过产业联村、项目带村等形式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企业必须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止申报日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实施地必须在51个贫困县市区,并与贫困村、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

  (三)项目内容一般为种植、养殖、加工、文化、旅游、基地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在精准扶贫上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五条资金原则上应集中用于贫困村产业开发、项目建设及劳动力培训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统战部、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省委统战部机关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项奖补实施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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