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衡就业、生活提供便利,近日,衡阳市出台《关于支持在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文件规定:衡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衡阳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其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衡阳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对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