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医保助企复工 减征超3亿

2020-03-19 10:03:28  来源:株洲市委统战部  作者:黄韬敏

近日,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株洲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文件的出台预计将为全市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12亿元,其中为全市7971家参保企业减征5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为企业减负2.76亿元。同时,在全省14个市州中唯一实施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政策减征期限长达12个月,惠及20432人,预计减免3488.67万元。

减征范围

在株洲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参保单位(企业)执行减征政策。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减征政策。

减征标准

在减征期限内,正常企业单位、单建统筹企业、困难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调整前的8%、5%、4%下降为4%、2.5%、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在减征期限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6%费率档、8%费率档分别下降为3%、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按照“株医保函〔2020〕3号”文件继续执行,即2020年7月1日前可以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统筹基金结余不足3个月的醴陵市、攸县不实施减征政策。

参保人员补(趸)缴2020年2月以前的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原缴费比例。

待遇保障

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人的当期住院待遇不受影响。

参保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比例不变。

以8%费率档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比例不变。

办理无手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次减征,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无需提交申请,免去审批手续,由医疗保障部门直接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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