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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

2021-08-04 17:47:20  来源:三湘统战网  作者:

一、受理对象

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3.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二)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并取得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落户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2.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3.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三)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拟回国定居的华侨向拟定居地县级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包括:回原户籍地定居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注销情况;到非原户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为本地户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进、投资落户等特别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户的情形;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县级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如不同意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级侨务部门。

(四)市级侨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县(市、区)侨办,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不予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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