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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法制宣传教育应尽快立法

2015-03-05 15:11:05  来源:红网  作者: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建议尽快制订《法制(治)宣传教育法》。)

红网北京3月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冯钧 摄影 章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双驱的重要一驱。而全面依法治国最基础的工作就是法制宣传教育。

今天,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向大会提交《关于将〈法制(治)宣传教育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议案,建议尽快制订《法制(治)宣传教育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健全的法律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最基础、最关键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只有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到足够的水平,社会才能进入真正的‘法治’状态,法治社会建设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傅莉娟说。

法制宣传成功与困惑并存

经过六个“五年普法”,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全国广泛建立各级普法领导和工作机制,开展“法律六进”全民普法活动,建立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考评制度,广泛建立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法律明白人、法律志愿者队伍,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普法宣传等实践,为法制宣传提供了成功经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有的地方、有的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软任务”,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严,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法制宣传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尚不够健全,工作任务难以全面落实,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长期困扰着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傅莉娟说,只有通过立法的支持与保障,才能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方面有刚性的要求。同时,对青少年学法、公民的普法建立制度性的规定,也可以让学法、遵法、守法既成为老百姓的权利,也成为他们的义务。

立法既有基础又有效益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依法治国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护法等环节,开展全民的普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同时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此外,在每一个普法五年规划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同时党中央、国务院还转发了五年普法规划,这些都具有宪法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立法”。

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宁夏、安徽、湖北、江西、陕西、云南、江苏、广东、天津、湖南、新疆等过半数省(区、市)的立法机关制订了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有力促进了这些省(区、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也存在各地各自为政、法令不一的问题。因此国家制订《法制(治)宣传教育法》,不仅时机已经完全成熟,而且还可以有效解决地方立法的分歧与争议,强化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她还介绍,从第一个五年普法到第六个五年普法,中央政府部门每次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个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议案,然后由全国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如果能够制订《法制(治)宣传教育法》,将一劳永逸解决全国人大每隔五年需要作出一次加强普法工作决议的问题,有利于节约人大立法成本。

“全面依法治国在落实‘四个全面’中,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将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性工作的权威性,从而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顺利深入、持续有效地开展。”傅莉娟说,“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增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惠及的将是普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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