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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协商民主制度比较研究

2016-01-05 11:19:36  来源:  作者:周煦惠

不断探寻民主的更优模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课题。20世纪80年代,中国正处于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西方政治理论界也掀起了一股协商民主理论的浪潮,作为新的民主理论形态,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尽管同为协商民主,但是,它们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其主体、形式、制度、途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更好地提炼中国特色,同时汲取西方经验,以期继续推进我们协商民主建设的实践,本文概略地梳理了两者的基本脉络及其影响,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一、从政治背景,看内涵差异

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在于学术界对西方式代议制民主的不满。这种纯粹以选举和投票为中心的民主,虽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现代国家的规模和复杂性给实施民主带来的难题,但单纯采取统计选票的方法来实现偏好的聚合,进而把民主简单化为数学运算,无视民主决策过程中个人价值观和意见的独特性。并且公民的政治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之间,基本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直接导致了政治参与的冷漠。基于此,为了克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制的缺陷,救治代议制民主,民主理论家越来越关注先于投票的慎议和舆论形成的过程,因而协商民主在西方逐渐兴起。其观念,即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当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被引介到中国时,中国的学者猛然发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的框架下,我们的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协商具有内生性,其精神扎根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和合思想传统。1945年,自国共和谈在“政治会议”中加上“协商”两个字开始,此后由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中国政治文明进程就一直与“协商”密切相关,从共和国的诞生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在协商中进行和完成的。2006年2月,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地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制度上的创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包括民主党派结成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二、从本质外延,看各自特点

根据内涵外延,归纳中西方协商民主的特点,其共同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承认多样性。协商民主之所以发生和兴起,其深刻原因在于各个国家都面临多样性的国情,即文化、种族、民族、社会群体的多样性,利益的多样性,分歧的多样性等等。面临多样性的国情,解决多样性条件下的共同问题或者公共利益,协商更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注重对话、讨论。协商民主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看来,通过对话、讨论等是最好的方式。西方协商民主讲求偏好转换,即通过参与、讨论、对话之后,实现分歧、差异性偏好的转换,最终形成共识。中国协商民主强调决策之前通过讨论、对话,对共同性问题形成一致。其实二者都是希望通过对话、讨论等方式形成共识,达成一致。

不同点在于:西方协商民主强调其主体的公民参与。近些年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认为,由于政治过程的极其复杂性,间接的代议民主存在着不少致命的缺点,简单的多数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他们大声呼吁增加政治对话的机会,提高对话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他们主张协商民主应该体现在阐释民主理想与参与者利益的一致性上,以求矫正西方民主社会重视自由却使平等受到忽视的现实。西方协商民主针对的客体是公共决策。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的核心是公民参与什么?这是西方协商民主关注的重要问题。其关注管理过程,关注不同利益群体参与管理过程,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公共政策或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西方协商民主目的是寻求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的最基本价值,就是赋予决策合法性。力求通过参与、讨论、对话,通过参与者的偏好转换,形成共同的遵守的决策,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

而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比起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来说的确有自己独特的路径。中国协商民主主体涵盖广泛。中国协商民主明确了协商主体是人民内部各个方面,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涉及主体面十分广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充分体现了中国协商民主就是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中国协商民主内容充实丰富。中国协商民主对协商的内容给以了明确的指向,即重大决策。表面上看重大决策仅仅有四个字,但包含内容丰富。从国家层面看,既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又有影响群众具体利益的各项决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比如,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就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也积极建言献策,其中的许多建议被党和政府采纳,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中国协商民主目标清晰明确。协商之后达到什么目标,这是协商民主最终的价值诉求,中国协商民主给予了明确回答,即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反映了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强调共同性问题。要求最终利益是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诉求,而不是单纯的强调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强调一致性原则。对共同性问题或者公共利益通过协商必然要求协商的参与者偏好转换,通过对话、讨论、利益表达之后形成共识,在共识基础上形成一致性意见,这也是中国协商民主根本目标所在。

三、从制度设置,看实践形态

  进行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比较研究,我们还必须从两者制度设置上,寻找各自的实践形态,考察其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运行实践。

第一,西方的协商民主是限权,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民权。西方的议会两院制,上议院更重要的作用是制衡下议院。显然,其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限权。而我们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的,一个扩大参与、集思广益以发扬民主的过程,不存在限权和制衡的目的和功能。

第二,西方的协商民主地域特色浓郁,而中国的协商民主界别特色突出。从参与主体看,西方议会的产生初期,上议院不是选举产生的,并无任期限制,是由豪富贵族组成的世袭议会。改革后的议会,其中的议员都是头脑清楚,既镇定又谨慎,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以美国为例,参议员名额的分配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不论大小各两名。可见,西方参议院议员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而我国的人民政协,其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协委员。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他们是中国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的人物。同时《章程》规定,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这其中,“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

第三,西方的协商民主是通过法律媒介的协商,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是政治协商。西方议院除了修改和审定议案,监督并协助下院工作外,在辩论和审议政府的政策上,议院也拥有充分的权力。西方的协商民主侧重于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的协商,是一种通过法律媒介的协商。而我国的人民政协,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民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会议、专题调研、提案等。因此,我国人民政协主要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是一种政治协商。

总的来说,通过对西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协商职权的比较,我们发现,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协商民主最初都是一种非正式的对话机制,而后进入国家制度层面。同时应当注意到,在协商民主概念和理论正式提出前,人民政协的实践从属于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党学说,协商更多的是从策略和工具的意义上被使用。伴随着人民政协实践的拓展和理论的挖掘,中国人民政协制度作为协商民主中国化的实践形态,其自身的优势不断凸显。比如人民政协采用界别代表制,避免了和人大“地域代表制”的冲突;实行政协委员“协商推举”,避免了民意的分散;重大决策前协商,有利于“社会偏好”转换和民主集中制的实现等。通过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横向比较,为我们提供了在协商民主的语境下推进人民政协制度发展的契机,我们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法律保障机制,赋予人民政协地位的“实化”和职权的“硬化”,不断健全程序,使协商民主的运转不依领导人意志的变化或人员的变动而变化。

(作者:周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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